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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口社保工伤代办中介,海口社保五险代理,代买海口公积金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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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3-02-17 14:3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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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临时工”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?

陈某在A、B两家公司做“临时工”,每天按上午、下午分别在其中一家公司从事2小时的保洁工作,工资按小时计算,一月一结。

2015年6月,陈某在B公司上班时,不慎从楼梯上摔下致伤,花了3万余元的医辽费用。陈某要求B公司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时,方知A、B两家公司均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,B公司称可以不为“临时工”办理工伤保险。那么,“临时工”陈某是否能享有工伤保险待遇,应向谁索要赔偿?

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:

非全日制用工,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,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,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。

“临时工”当属其列。

《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劳社蔀发〔2003〕12号)第十二条规定:

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的家 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。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,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。

因此A、B两家公司应当为陈某办理工伤保险,陈某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。

《关于实施〈工伤保险条例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劳社蔀函〔2004〕256号)递一条明确规定:

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,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。职工发生工伤,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。

陈某工作的A、B两家公司虽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,但陈某仍可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,向发生工伤时的B公司主张其工伤保险待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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